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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02财保1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吴本勇与王桂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本勇,王桂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02财保17号申请人吴本勇被申请人王桂生申请人吴本勇与被申请人王桂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我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泰安市文化路XX号X号楼X单元X层东户,房产证号为某某某某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翠萍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赵忠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