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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2执7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18

案件名称

美国瑞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法国瑞科有限公司等一般股权转让债权纠纷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美国瑞科有限公司,法国瑞科有限公司,北京瑞科喷涂测控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2执72号申请执行人美国瑞科有限公司(AmericanReccoCo.),住所地美国新泽西州07010,克利夫赛德帕克市温斯顿路100号南方大厦PH-B(PH-BSouthBuilding,100WinstonDrive,CliffsidePark,N.J.07010)。法定代表人高颂(SongGao),总裁。被执行人法国瑞科有限公司(Recco-ZhangLinFrance),住所地法国巴黎市20区里格累斯路26号(26ruedesRigoles,75020PARIS)。法定代表人张林,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瑞科喷涂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路43号。法定代表人臧齐安,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5)二中民初字第68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2日向被执行人法国瑞科有限公司(Recco-ZhangLinFrance)、北京瑞科喷涂测控技术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法国瑞科有限公司(Recco-ZhangLinFrance)、北京瑞科喷涂测控技术有限公司接到执行通知后即日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法国瑞科有限公司(Recco-ZhangLinFrance)、北京瑞科喷涂测控技术有限公司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法国瑞科有限公司(Recco-ZhangLinFrance)、北京瑞科喷涂测控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三十万美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法国瑞科有限公司(Recco-ZhangLinFrance)、北京瑞科喷涂测控技术有限公司应负担的违约金(自二○○三年六月四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按每周支付三十万美元的百分之零点五计算)的相应银行存款。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法国瑞科有限公司(Recco-ZhangLinFrance)、北京瑞科喷涂测控技术有限公司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二万八千元、执行费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四、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法国瑞科有限公司(Recco-ZhangLinFrance)、北京瑞科喷涂测控技术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主执行官赵立新执行员  闫鸿执行员  刘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何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