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222执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张秋艳与简昌青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秋艳,简昌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22执7号申请执行人张秋艳,农民。被执行人简昌青,农民。申请执行人张秋艳与被执行人简昌青离婚纠纷[(2016)桂1222执7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秋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天峨县人民法院(2013)峨民初字第384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第五项之规定:“生态公益林、退耕还林补助费属于原告(申请执行人)、被告(被执行人)及儿子(简林静、简林帅)部分平均给两个儿子。”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人立案证据材料中,天峨县岜暮乡林业工作站提供的2014年-2015年简昌青户应得生态公益林、退耕还林补助费共计6446元,据此该款项属简林帅的部分为3223元(简林帅随申请执行人张秋艳生活),因简昌青未履行调解书第五项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1月22日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当庭兑现人民币2200元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自动放弃余下执行款1023元。对于2016年以后(含2016年)生态公益林、退耕还林补助费的分配,双方当事人也已达成和解,由双方自行协商办理。据此,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款项,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并实际履行完毕2014-2015年生态公益林、退耕还林款项的给付义务,本案强制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峨民初字第384号民事调解书第五项的执行。审判长 贺仕雄审判员 韦 安审判员 王细忠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覃图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