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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刑更36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19

案件名称

王云红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刑更369号罪犯王云红,男,198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于2008年2月1日入狱。于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云红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被告人王云红服从一审判决,不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18日作出(2007)豫刑一复字第070号刑事裁定书:予以核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8年2月1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2010年6月5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豫法刑执字第00745号裁定减为无期徒刑;2012年7月26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豫法刑执字第00959号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现刑罚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经分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刑罚执行科、评审委员会、监狱长办公会等研究决定、审核公示,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王云红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0年11月21日至2002年10月23日间,被告人王云红伙同任某等在先后窜至周口、信阳等地,持枪、刀等工具,采取挖沿入院等手段,实施抢劫作案,其中被告人王云红抢劫作案18起,至3人轻伤,抢劫现金人民币73085元,台币1000元,港币100元等财物。自2001年5月20日至2002年10月27日间,被告人王云红伙同他人携带作案工具,采取挖洞入院等手段实施盗窃作案,其中被告人王云红参与盗窃作案28起,盗窃现金364855元及财物。罪犯王云红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到表扬8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王云红减刑,确已经过上述有关研究、公示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及同监区服刑人员刘宏扬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王云红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云红裁定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12年7月26日起至2030年7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广林审判员  李永胜陪审员  任留柱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XX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