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开民初字第0869-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周永桂与狄龙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永桂,狄龙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开民初字第0869-3号原告:周永桂,男,1955年3月2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19195503266035,汉族,居民,住东台市东台镇通金路4号。被告:狄龙宝,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永桂与被告狄龙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永桂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永桂申请撤诉,系其自愿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永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800元,减半收取17400元,由原告周永桂负担。审 判 长 周庆海代理 审 判员 汤晓青人民 陪 审员 韩 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代) 丁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