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刑更5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贡波夺杰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贡波夺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刑更51号罪犯贡波夺杰,男性,1976年2月15日出生,四川省红原县人,藏族,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四川省红原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9日作出(2012)红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贡波夺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自2012年5月9日起至2016年7月8日止。判决发生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执行机关阿坝监狱于2016年1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认为罪犯贡波夺杰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贡波夺杰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贡波夺杰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该犯月消费过高且罚金刑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九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贡波夺杰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16年2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婧审 判 员 朱保华人民陪审员 程扬梅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