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刑更192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杨盛芝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盛芝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刑更1923号罪犯杨盛芝,女,1938年9月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云南省昭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三月二十七日作出(2001)昭中刑初字第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盛芝犯故意杀人罪,���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七月十四日以(2001)云高刑终字第64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没有故意犯罪,于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3)云高刑执字第2337号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五年九月十八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云高刑执字第3462号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二○○七年九月三十日、二○○九年四月十一日、二○一○年十月二十日、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二○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二○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经本院六次裁定共减刑七年零六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于二○一六年一月十一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杨盛芝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杨盛芝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二次。另查明,该犯系老犯、主谋。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杨盛芝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盛芝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5年9月18日起至2016年4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代理审判员 张若楠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顾 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