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民终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任兴友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任兴友,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王康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民终1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负责人:张振朋,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兴友,男,196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负责人:张国勇,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常宁,河南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康伟,男,1991年5月15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杞县。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任兴友、王康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上诉人不服谯城区人民法院(2015)谯民一初字第030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定于2016年2月1日下午15时公开开庭审理,因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撤诉处理。二审诉讼费300元,由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亮审 判 员 陈 芹代理审判员 沙启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刘哓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