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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997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四川省岳池县石垭建安总公司诉与被告南安红狮水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岳池县石垭建安总公司,南安红狮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9978号原告四川省岳池县石垭建安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石垭镇马路街。法定代表人黄新民,该公司负责人。被告南安红狮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洪濑镇扬美村。法定代表人章经忠,该公司负责人。本院于2015年12月18日受理原告四川省岳池县石垭建安总公司诉与被告南安红狮水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岳池县石垭建安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628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32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余善根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洪小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