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3民初183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扈雪梅与李松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扈雪梅,李松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1837号原告扈雪梅,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告李松,住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扈雪梅诉被告李松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扈雪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笑盈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