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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023执23之二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梁攀峰与崔胜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攀峰,崔胜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023执23之二号申请执行人梁攀峰,男,汉族。被执行人崔胜民,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攀峰与被执行人崔胜民借款合同纠纷(2015)襄民初字第01463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将被执行人崔胜民每月工资中扣留100元至申请人梁攀峰名下,由于扣留时间较长,申请人梁攀峰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襄民初字第01463号民事调解书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国华审判员  王树明审判员  吴海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 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