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103民初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李成刚与陈恩来、陈恩友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成刚,陈恩来,陈恩友,苏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03民初180号原告:李成刚,居民。被告:陈恩来,居民。被告:陈恩友,居民。被告:苏友,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成刚与被告陈恩来、陈恩友、苏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成刚于2016年1月1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成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成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张永方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小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聪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