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03民初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李成刚与陈恩来、陈恩友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成刚,陈恩来,陈恩友,苏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03民初180号原告:李成刚,居民。被告:陈恩来,居民。被告:陈恩友,居民。被告:苏友,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成刚与被告陈恩来、陈恩友、苏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成刚于2016年1月1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成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成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张永方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小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聪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