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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428行审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长子县国土资源局诉谢斌旺非诉土地行政处罚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长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子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长子县国土资源局,谢斌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晋04**行审4号申请人长子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长子县丹朱街213号。法定代表人刘征南,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胡青松,长子县国土资源局大堡头中心所所长。被申请人谢斌旺,男,57岁,汉族,农民,住长子县大堡头镇呈子岗村。申请人长子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6月8日作出的长子国土罚决字(2015)0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审查该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本院认为,申请人长子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长子国土罚决字(2015)0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长子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长子国土罚决字(2015)0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执行。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申请人谢斌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素玲代理审判员  王武生代理审判员  温路路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郭艳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