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扎民初字第0378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宋某某诉任某某等相邻用水、排水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任某某,于某某
案由
相邻用水、排水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扎民初字第03786号原告宋某某,男,195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扎赉特旗音德尔镇。被告任某某,男,197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扎赉特旗音德尔镇。被告于某某,女,1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址同上。本院受理原告宋某某被告任某某、于某某相邻、用水、排水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申请撤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海巧虹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吴志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