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扎民初字第0378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宋某某诉任某某等相邻用水、排水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任某某,于某某

案由

相邻用水、排水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扎民初字第03786号原告宋某某,男,195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扎赉特旗音德尔镇。被告任某某,男,197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扎赉特旗音德尔镇。被告于某某,女,1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址同上。本院受理原告宋某某被告任某某、于某某相邻、用水、排水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申请撤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海巧虹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吴志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