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02民初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张莉与刘飞勇、秦晓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莉,刘飞勇,秦晓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207号原告:张莉,女,1991年1月8日出生,工人,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委托代理人:杨森,安徽皖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刘飞勇,男,1991年2月3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告:秦晓颖,女,1991年2月18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莉与被告刘飞勇、秦晓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莉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莉在宣判前自愿撤回对秦晓颖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莉撤回对秦晓颖的起诉。审判员 刘丽玲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贺 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