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民终3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候育锋与景红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侯育锋,景红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民终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侯育锋,男,197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洛川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土基药检所干部。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景红星,男,198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洛川县土基镇富城村村民。上诉人侯育锋因与被上诉人景红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洛川县人民法院(2015)洛川民初字第005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侯育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50元,由上诉人侯育锋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冯小炯审 判 员 霍雨枫代理审判员 孙 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薛 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