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81民初18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洲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81民初189号原告陈某某,男,197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满洲里市。被告王某某,女,197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址同上。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原告与被告已和解,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宗丽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赵笠群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