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刑更4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刑更431号罪犯陆剑峰,现在陕西省西安监狱服刑。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日作出(2013)碑刑初字第005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陆剑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执行至2023年11月15日止),罚金2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西安监狱于2016年1月2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陆剑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4次,罚金未缴纳,追赃未履行。本院认为,罪犯陆剑峰在服刑期间虽能接受教育改造,但其未积极履行罚金,赃款数额巨大亦未退赔。综合其消费情况、改造成绩等,故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陆剑峰准予减刑七个月(余刑执行至2023年4月15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车 宾审判员 高小林审判员 刘 钢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贾磊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