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刑更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刑更9号罪犯杨飞航,现在马栏监狱服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0日作出(2010)咸刑初字第0010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飞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执行至2018年2月9日)。判决生效后,2011年1月21日交付执行。2013年8月5日,本院作出(2013)咸刑减字第0021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杨飞航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7年2月9日)。2014年10月17日,本院作出(2014)咸中刑执字第0032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杨飞航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6年2月9日)。执行机关马栏监狱提请对罪犯杨飞航减刑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杨飞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分12个积极,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依法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杨飞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分12个积极。上述事实有《刑事判决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监区干警、罪犯证言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飞航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飞航有期徒刑余刑予以减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翔宇审 判 员 陈美丽代理审判员 樊志强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