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5民初5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李洋与马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洋,马莉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5民初581号原告:李洋,男,1990年1月8日出生,26岁,汉族号码341125199001083614,住定远县定城镇友谊村东马组30号被告:马莉,女,1989年10月1日出生,26岁,汉族号码34112519891001390x,住定远县定城镇友谊村东马组3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洋与被告马莉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洋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双方已达成和解,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洋主动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洋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恩福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杨 敏附:本案处理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