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横法民初字第140-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邓保林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珠海晅晞水利设施工程维护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保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珠海晅晞水利设施工程维护有限公司,周健华,尹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横法民初字第140-1号原告邓保林,男,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公民身份号码:×××1498。委托代理人黄红芳,北京市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园玉,广东勤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负责人黄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国兴,广东大同(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珠海晅晞水利设施工程维护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高栏港经济区。法定代表人李定文。被告周健华,男,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公民身份号码:×××1278。被告尹杨,男,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公民身份号码:×××3339。本院在审理原告邓保林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珠海晅晞水利设施工程维护有限公司、周健华、尹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邓保林以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已达成初步调解意向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珠海晅晞水利设施工程维护有限公司、周健华、尹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邓保林申请撤回对被告珠海晅晞水利设施工程维护有限公司、周健华、尹杨的起诉系原告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保林撤回对被告珠海晅晞水利设施工程维护有限公司、周健华、尹杨的起诉。审 判 长 邝 鹂人民陪审员 周咏茵人民陪审员 林栩婧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天赐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