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3民初69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韦邦保与安徽百大合家福连锁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百花井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邦保,安徽百大合家福连锁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百花井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初693号原告:韦邦保,男,195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被告:安徽百大合家福连锁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百花井店,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组织机构代码不详。负责人:武义平,该店店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韦邦保诉被告安徽百大合家福连锁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百花井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韦邦保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邦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邦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韦邦保负担。审判员 刘晓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 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