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一初字第38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李晓路与王六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路,王六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一初字第3818-1号原告李晓路,男,196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六军,男,196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路诉被告王六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鲍东敏人民陪审员 李海荣人民陪审员 崔作现二○一六年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方雨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