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济民一初字第38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李晓路与王六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路,王六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一初字第3818-1号原告李晓路,男,196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六军,男,196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路诉被告王六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鲍东敏人民陪审员  李海荣人民陪审员  崔作现二○一六年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方雨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