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初字第276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2763号原告李某甲,安丘市国税局干部。委托代理人夏顺章,安丘锦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乙,安丘市阶阶高酒业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王明栾,山东明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甲诉称,他与被告于2013年11月14日离婚,离婚时被告隐藏了共有的鲁V×××××号宝马轿车一辆,另有安丘市阶阶高酒业有限公司的股份及公司西邻14间厂房及院落未予分割,现要求重新分割以上夫妻共同财产。本院认为,安丘市阶阶高酒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李洪基,被告李某乙只是其中三个股东之一,现原告要求对该公司的股份予以分割,被告尚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390元,退回原告李某甲。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连弟人民陪审员 李培友人民陪审员 周瑞花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丽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