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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3民初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张雷与杨伟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雷,杨伟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3民初131号原告张雷。被告杨伟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雷诉被告杨伟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雷于2016年2月1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65元、保全费1278元,由原告张雷负担。审判员 张 聘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美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