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3民初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张雷与杨伟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雷,杨伟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3民初131号原告张雷。被告杨伟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雷诉被告杨伟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雷于2016年2月1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65元、保全费1278元,由原告张雷负担。审判员 张 聘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美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