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刑更24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刑更240号罪犯赵普让,现在陕西省雁塔监狱服刑。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8日作出(2013)长刑初字第003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普让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10月2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雁塔监狱2016年1月1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2016年1月14日立案后,进行了公示。于2016年1月29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沙坡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原晓鸣、陈小平,执行机关陕西省雁塔监狱指派警官李进新,执法监督员王耿心、史煜飞出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赵普让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4个。本院认为,罪犯赵普让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普让准予减刑一年(余刑执行至2017年10月22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车 宾审判员 朱庆利审判员 高小林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贾磊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