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民终20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陈乐喜与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乐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民终204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陈乐喜,住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永济。上诉人陈乐喜不服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6)湘0602民他1号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岳阳市医学会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岳阳市医学会鉴(2009)47号医疗事故鉴定书,侵害了起诉人的合法权益。原审法院有案不立、有法不依、违法不究,不予受理是违法的,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准予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医疗事故鉴定书是医学会对医疗事故的认定结论,鉴定结论在民事诉讼中仅作为证据材料使用,只有经过庭审质证才能被采信为有效证据。当事人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服,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医学会与患者之间并不形成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服提起的撤销之诉不属于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范围。故上诉人陈乐喜的诉请不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原审法院不予立案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婷审 判 员 刘 洪代理审判员 冯 玲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高沁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