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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城民申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姜立清与刘成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姜立清,刘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城民申字第7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姜立清,男,1959年1月2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洮南市永茂乡三段村万有屯。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刘成,男,1982年12月3曰,汉族,农民,现住洮南市永茂乡三段村万有屯。姜立清与刘成健康权纠纷一案,洮南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洮福民初字第377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姜立清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姜立清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百九十八条二款、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洮南市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李光宇审 判 员 :杨剑虹代理审判员 : 姚 磊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姜孟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