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324行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唐前文与永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前文,永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324行初13号原告唐前文。被告永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永嘉县城南街道实验中学内。法定代表人潘剑永,局长。原告唐前文诉被告永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给付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和解处理为由于2016年2月1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前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林玉喜人民陪审员  戴新建人民陪审员  李书丞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 记员  李芳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