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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左执字第86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马忠海与张寿基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忠海,张寿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左执字第868号申请执行人马忠海,男,1949年4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被执行人张寿基,男,身份证号62232319621218****,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关于马忠海申请执行张寿基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2014)阿左刑二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01日向被执行人张寿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即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寿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寿基在中国工商银行30020168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魏图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