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4民初18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万群与林长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群,林长金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4民初188号原告:万群,男,199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委托代理人:陈本胜,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朝芳,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林长金,男,195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万群诉被告林长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万群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群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万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8元,申请撤诉减半收取224元,由原告万群负担。审判员 张晓龙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林 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