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30刑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吴国飞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国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330刑初50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国飞,农民。因涉嫌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5年11月17日被平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逮捕。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5)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国飞犯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雪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国飞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3日,被告人吴国飞通过淘宝网购买了一套钢珠枪配件,并组装成钢珠枪自用。2015年8月13日,被告人吴国飞又以同样的方式购买了一套钢珠枪配件,并组装成钢珠枪以50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甲。经鉴定,被告人吴国飞组装的2支枪均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来发射弹丸,均能正常发射弹丸。其中一支枪的枪口比动能可达到14.6189J/c㎡,另一支枪的枪口比动能可达到26.3821J/c㎡。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涉案枪支、制造枪支工具等物证、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X某甲、X某乙的证言、被告人吴国飞的供述、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物证鉴定意见书等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国飞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吴国飞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制造枪支罪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3日,被告人吴国飞通过淘宝网购买了一套钢珠枪配件,并组装成钢珠枪一支自用。2015年8月13日,被告人吴国飞又以同样的方式购买了一套钢珠枪配件,并组装成钢珠枪一支以50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乙。经鉴定,被告人吴国飞组装的2支枪均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来发射弹丸,均能正常发射弹丸。其中一支枪的枪口比动能可达到14.6189J/c㎡,另一支枪的枪口比动能可达到26.3821J/c㎡。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如下证据证明: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吴国飞出生于1986年10月12日,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2、情况说明,证实2015年8月3日,被告人吴国飞以480元在淘宝网上购买一套钢珠枪配件,并组装成钢珠枪一支用于打鸟。2015年8月13日又以480元在淘宝网上购买一套钢珠枪配件,并组装成钢珠枪一支,后以500元价格卖给李某乙,2015年8月18日,李某乙去广东打工将该钢珠枪存放于其姨父雷某家中。2015年11月17日吴国飞被平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3、吴国飞网购钢珠枪网店信息及交易照片,证实被告人购买钢珠枪配件交易的基本情况。4、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实2015年8月的一天,我看到吴国飞拿着一支钢珠枪在我们村打鸟,我问他枪是怎么来的,他讲是在网上购买配件自己组装的。我就叫他帮我也组装一把枪,我给了吴国飞500元,吴国飞就在淘宝上购买配件并组装好一支钢珠枪给我。后我去广东打工,枪支存放在我姨父雷某家。5、证人雷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8月18日,李某乙去广东打工将钢珠枪存放于在我家中,我今天是来上交李某乙让我保管的这支钢珠枪的。6、被告人吴国飞的供述,证实2015年8月3日,自己通过淘宝网购买了一套钢珠枪配件,并组装成钢珠枪一支自己用来打鸟。2015年8月13日,又以同样的方式购买了一套钢珠枪配件,并组装成钢珠枪一支以50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乙,组装的枪支能够正常击发。7、提取笔录、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对雷某上缴的一支钢珠枪及到被告人吴国飞家中缴获的一支钢珠枪进行提取并扣押。8、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经群众举报,公安机关在平乐县平乐镇江左村委盘龙村吴国飞家将其抓获,并对在现场的方位进行了勘查、绘图及拍照。9、现场照片、指认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非法制造、买卖的地点进行勘察,被告人对枪支进行指认。10、鉴定机构资格证书、鉴定人资格证书、桂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枪支检验报告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经鉴定,被告人的组装的2支枪均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来发射弹丸,均能正常发射弹丸,其中一支枪的枪口比动能可达到14.6189J/㎝2,另一支枪的枪口比动能可达到26.3821J/㎝2,鉴定结论已经告知当事人。11、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11月17日,被告人吴国飞被公安机关抓获,并缴获钢珠枪一支。上述证据,经过法庭举证、质证,本院认为,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事实有关联,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吻合和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对于上述证据,本院确认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国飞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国飞犯非法制造枪支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国飞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具体事实、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国飞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7日起至2019年1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陈 梅审 判 员 岑 梅人民陪审员 莫晓雪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姚 莉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子弹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四)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一枚以上的;(五)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的;(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七)具有生产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或者具有销售、使用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超过限额买卖炸药、发射药、黑火药十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十千克以上、雷管三百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百米以上的;(八)多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爆炸物的;(九)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介绍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以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共犯论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