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02执2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永嘉县爱意达鞋业有限公司、永嘉县博林鞋业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永嘉县爱意达鞋业有限公司,永嘉县博林鞋业有限公司,潘兰飞,董永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02执2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法定代表人:林显斌,行长。被执行人:永嘉县爱意达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法定代表人:潘兰飞。被执行人:永嘉县博林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瓯北镇。法定代表人:夏建丐。被执行人:潘兰飞。被执行人董永才。关于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永嘉县爱意达鞋业有限公司、永嘉县博林鞋业有限公司、潘兰飞、董永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在温州市房管局房产查询系统中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董永才名下车牌号为浙C的起亚牌机动车(车辆识别号:LJDKAA241B0002823),被执行人潘兰飞名下车牌号为浙C的五菱牌机动车(车辆识别号:LZWACAGA561057276),已由本院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8年1月17日,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必须在查封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要自行承担)。因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故无法进行实物查扣,暂无法处置。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状况无异议。截止2016年2月1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29000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对本案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没有异议,故本案可先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02执27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郑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