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4刑终7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李爱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爱民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刑终73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爱民。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1月19日被永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2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年县看守所。辩护人侯校东,河北久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爱民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2015)永刑初字第25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爱民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决认定,邯郸市助业瑞信担保公司(以下简称助业瑞信公司)以向企业提供借款为名,由借款人提供空白合同、签章及指定存款的银行卡和U盾,借款人、担保公司及个人三方签订借款担保合同的方式,让群众投资。以承诺1.1%—2%不等的利息回报为诱饵,由助业瑞信公司的业务员对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虚假宣传,变相非法吸收资金。2013年8月份至2014年8月份,被告人李爱民在担任助业瑞信公司永年县办事处代办员期间,发放传单或向群众介绍助业瑞信公司相关业务,并许诺高息回报、无风险,如果借款者还不上借款,助业瑞信公司代还,公开向社会募集资金,非法吸收李某甲、陈贵良、张利英、张某甲、王某甲、郝某甲、李某乙、张某乙、范某、齐某甲、赵某甲、许某、齐某乙、李某丙、马某、侯某、翟某、赵某乙、刘某乙、刘某甲、孟某、王某乙等22户群众存款33笔,共计461万元,李爱民非法获取提成19897.24元。所吸收存款被李某戊、张某丁、郝某丁、刘某丙、张某丙、武某、王保安、周某、刘赫铁、李某丁、朱某、李向民、许晓强等借用。后因资金断裂无法给群众兑付,截至案发时造成461万元无法返还。案发后,被告人李爱民将19897.24元提成退至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助业瑞信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股东出资信息,公司设立登记审核表,第一次股东会议决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河北省融资性担保机构审核意见书,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记载,该公司业务范围: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经营项目:工程建设担保(不得从事金融性担保业务)。2、助业瑞信公司合同书,联合理财协议书,还款计划书,借款担保合同,收据,助业瑞信公司关于“致理财客户书”第七条的更正说明,致理财客户书。3、河北中正信司法会计鉴定中心2015年1月8日鉴定报告,载明助业瑞信公司截止2014年12月31日吸收存款余额为517590880元,截止鉴定时尚未偿还本金的吸收存款余额为517590880元。其中永年办事处吸收存款74人34550000元等内容。4、证人李某甲证言,其和李爱民是同学,2014年4月份,李爱民跟其说在助业瑞信公司驻永年县办事处上班,并给了其一张他们的宣传单,告诉其助业瑞信公司是邯郸市大投资公司,投资有保障,利息高,投资10000元,一年给利息1800元,是按15%给好处费,投资无风险。后来其跟李爱民说其投资200000元,李爱民说正好公司有个很好的项目,是武安市做地下钢管的老板李某戊需要资金,让其把钱投资给李某戊,当时其同意了。其和李爱民来到中国银行永年支行,按李爱民的要求将钱转给了李某戊。随后李爱民给其办手续,当时李爱民把手续都填好了,其只管在合同书和其他手续上签字。后来听说助业瑞信公司驻永年县办事处主任王艳失联,其就到总公司找老板,听说该公司法人代表卢立新跑了,总经理刘俊平也找不到了。5、证人任某证言,其和李爱民是邻居。2014年4月份,李爱民找到其丈夫陈贵良,说他在助业瑞信公司驻永年办事处上班,助业瑞信公司是邯郸市大投资公司,投资有保障,投资10000元,一年给利息1800元,是按15%给好处费,其丈夫就拿着助业瑞信公司宣传单回家看。后来其丈夫陈贵良又去办事处,李爱民说助业瑞信公司是邯郸市大投资公司,利息高有保障,投资无风险。之后其丈夫于2014年6月17日、2014年7月14日、2014年8月18日分别将100000元、200000元、1000000元投资到武亦文项目。2014年5月15日将100000投资到赵巍巍项目。2014年5月26日将100000元投资到秦小寒项目。后来听说助业瑞信公司驻永年县办事处主任王艳失联,其就到助业瑞信总公司找老板,听说该公司法人代表卢立新跑了,总经理刘俊平也找不到了。6、证人韩某证言,其和李爱民是邻居。2014年7月份李爱民找到其,说他在助业瑞信公司驻永年办事处上班,助业瑞信公司是邯郸市大投资公司,投资有保障,投资10000元每月给利息150元。是按15%给好处费,投资金额100万元以上,投资利息按10000元每月给利息200元,按20%给好处费。其妻子张利英当时就动心了,后来其妻子张利英到助业瑞信公司驻永年办事处找李爱民,李爱民说助业瑞信公司是邯郸市大投资公司,利息高有保障,无风险,不会受骗,并承诺如果投资项目的企业最后不能偿还投资人本金的话,助业瑞信公司在三天内将本金和利息还给投资人。之后其妻子张利英通过助业瑞信公司担保,在2014年7月27日将120000元借给李向民。后来听说助业瑞信公司驻永年县办事处主任王艳失联,其就到助业瑞信总公司找老板,听说该公司法人代表卢立新跑了,总经理刘俊平也找不到了。7、证人张某甲、王某甲、郝某甲、李某乙、张某乙、范某、齐某甲、赵某甲、许某、齐某乙、李某丙、马某、侯某、赵某乙、刘某甲、孟某、王某乙证言,证明自己与被告人李爱民是亲戚、朋友关系或邻居,自己是听被告人李爱民宣传的高息回报、无风险后才决定投资的,并证实各自的投资金额。另有银行支付凭证、转账记录、现金存款凭证等证据。8、证人翟某证言,其不认识李爱民,2014年5月份李爱民通过熟人介绍来找其,说他在助业瑞信公司驻永年县办事处上班,助业瑞信公司是邯郸市大担保公司,投资有保障,注册资金5000万元。如果投资项目的企业最后不能偿还投资人本金的话,助业瑞信公司在三天内将本金和利息还给投资人,投资期限一般在3到6个月左右,投资金额30000元起步,投资金额30000元的话,利息按投资金额10000元,每个月给利息110元,利率1.1%。投资金额50000元的话,利息按投资金额10000元,每个月给利息120元,利率1.2%。投资金额100000元的话,利息按投资金额10000元,每个月给利息150元,利率1.5%。投资金额1000000元以上的话,利息按投资金额10000元,每个月给利息180元,利率1.8%。投资金额1500000元的话,利息按投资金额10000元,每个月给利息200元,利率2.0%。李爱民多次找其,给其介绍,其感觉还行,于是通过助业瑞信公司永年办事处做担保,将10万元转给周某,将10万元转给李某丁。李爱民把手续都填好了,其只管在合同书和其他手续上签字。2014年10月13日李爱民告诉其说公司法人代表卢立新跑了,总经理刘俊平也找不到了,让其来永年县公安局报案。9、证人刘某乙证言,邻居介绍其认识的李爱民。2014年7月份,李爱民找到其,说他在助业瑞信公司驻永年县办事处上班,助业瑞信公司是邯郸市大担保公司,投资有保障,注册资金5000万元。如果投资项目的企业最后不能偿还投资人本金的话,助业瑞信公司在三天内将本金和利息还给投资人,投资期限一般在3到6个月左右,投资金额30000元起步,投资金额30000元的话,利息按投资金额10000元,每个月给利息110元,利率1.1%。投资金额50000元的话,利息按投资金额10000元,每个月给利息120元,利率1.2%。投资金额100000元的话,利息按投资金额10000元,每个月给利息150元,利率1.5%。投资金额1000000元以上的话,利息按投资金额10000元,每个月给利息180元,利率1.8%。投资金额1500000元的话,利息按投资金额10000元,每个月给利息200元,利率2.0%。其感觉挺好,于是其通过助业瑞信公司永年办事处做担保,其和李爱民一起到中国农业银行永年支行将200000元转给刘赫铁。李爱民把手续都填好了,其只管在合同书和其他手续上签字。2014年10月13日,李爱民告诉其说公司法人代表卢立新跑了,总经理刘俊平也找不到了,让其来永年县公安局报案。10、证人李某甲、任某、韩某、张某甲、王某甲、郝某甲、李某乙、张某乙、范某、齐某甲、赵某甲、许某、齐某乙、李某丙、马某、侯某、翟某、刘某乙、赵某乙、刘某甲、孟某、王某乙证言,证明助业瑞信公司永年县办事处代办员李爱民吸收公众存款461万元。11、证人郝某乙证言,2014年6月份,其公司因为需要经营资金,通过熟人介绍与助业瑞信公司业务员萧文斌取得了联系,向其咨询借款事宜。萧文斌称是以助业瑞信公司自有资金借给其使用,借款数额以其公司规模和还款能力确定最终额度,并到其公司进行了考察,当时去的有萧文斌和一个郭经理。其要借款1000万元,但考察完后说只能借给其700万元,借款期限6个月,利息按月息3.5%计算,一切手续办完后,萧文斌和张某丁拿给其百余份空白合同和空白收据,让其在上面签字,并让其办了一张储蓄卡交给他们,说是为了付息方便。2014年6月6日用其的名字在邯郸市中行开了一张储蓄卡,并办理了网上银行和U盾,并把这些全部交给了张某丁,密码也给了他。过了几天,钱一直没有给其转过来,其就去助业瑞信公司找他们,先找到萧文斌和郭经理,他们说公司现在没有钱,等过几天广平的钱到了以后就给其,后来过了好几天还没有给钱,其就去找卢立新,他说钱的事他做不了主,需要给刘俊平说,其又去找刘俊平,刘俊平态度很蛮横。2014年6月27日,郭经理向其要了账号并给其打了200万元,后来就再也没给其打过一分钱。一直到2014年9月29日,丛台区人民法院给其送了一份账户冻结通知书,并冻结了其名下260万元存款,直到这时其才意识到这个助业瑞信公司可能有问题。其到银行查了一下其交给助业瑞信公司的那张用于支付利息的中行卡的流水,发现从2014年6月11日开始到2014年7月15日截止,有52笔共计1267万余元转到了这个账户上,期间给刘俊平转出15笔共计1243万余元,给卢立新转出2笔共计23万余元。12、证人朱某证言,2014年1月份,其个人急需用钱,通过邯郸市涉县的李某丁介绍认识助业瑞信公司的老板卢立新和业务员张某丁,其向助业瑞信公司申请借款500万元。当时卢立新说借款可以,必须提供其本人的空白银行卡及银行U盾、银行卡密码才能借出钱。卢立新又让其在助业瑞信公司空白合同4份、20份收据上面签了自己本人的名字,2014年1月24日助业瑞信公司卢立新往其农行卡上打了500万元。其不知道助业瑞信公司用其的中国工商银行邯郸丛台支行银行卡及空白合同和收据吸收了多少群众资金,这要问助业瑞信公司老板卢立新。13、证人张某丙证言,2014年4月初,助业瑞信公司的业务员张某丁到其公司找到其,说可以通过他们担保公司进行融资用于其的企业。2014年4月份,其公司因为需要经营资金购置设备,与助业瑞信公司业务员张某丁取得了联系,并向其咨询借款1500万元事宜。张某丁称他们公司本身账上就有资金,但他们的资金都是按小额贷款的模式做的,一笔不能超过10万元。2014年4月18日,助业瑞信公司的郭总、业务员张某丁等人到了其的公司,其与助业瑞信签订了本金、利息、抵押和补充协议四份合同,同时还签订了空白的借款合同和收据各150份,并且按助业瑞信的要求给了他们公司一张以赵巍巍名义办的中国银行卡及U盾和赵巍巍的身份证复印件,还将密码也给了他们。当时约定向其借款1500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利息按月息3.5%,以其公司的全部股权作为抵押,并在广平县工商局办理了股权抵押登记。一切手续办完后,助业瑞信公司一直没有给其资金,直到2014年5月9日助业瑞信公司的郭总给其打电话,说准备先给其公司500万元,并要其提供账号,后其就将其公司出纳玉娜娜办理的农行卡卡号给了郭总,当天玉娜娜农行卡就打上了500万元。14、证人张某丁证言,其是2013年7月中旬到助业瑞信公司工作的,卢立新对其说让用款企业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证件及企业简介,企业资产负债表,企业近3—6个月的财务表给其公司,然后其公司派人到企业进行考察,主要考察企业的进货渠道、销售渠道、企业营业额及税款等,回到公司后再向卢立新汇报,卢立新同意向企业借款后,再由其将公司已经打印好的企业贷款合同、委托合同和反担保合同、空白的担保合同、空白的收据送到贷款企业,让企业负责人签字,并让企业提供银行卡和U盾。回来后将合同交给公司财务程琛或胡敏,将银行卡、U盾交给财务刘欢。15、证人李某丁证言,2013年2、3月份,一个名叫申晓海的人找到其,自称是助业瑞信公司的,说他们公司很有实力,有钱,问其用不用钱。其说用,申晓海对其说能借给其1000万元,月利率为3.5%。之后申晓海让其签合同,其看是借款合同和同等价值的货款合同,其就签字了。没过几天,1000万元就打到其农行卡上了。又过了一段时间,申晓海让其提供银行卡和U盾,并签了有100份左右的空白收据。16、证人刘某丙、张某戊、李某戊、武某、周某、杨某、马海涛等人证言,证明助业瑞信公司让借款人签空白合同及收据的情况,借款人按照助业瑞信公司的要求以借款人及借款人公司的名义办理银行卡,并开通网上银行及U盾,连同密码一同交给助业瑞信公司的工作人员。17、同案人王艳供述,2012年10月份,助业瑞信公司任命其为助业瑞信公司永年办事处主任,负责永年办事处的全部业务。永年办事处有五个业务员,分别是焦高伟、李爱民、崔晓英、武少宇、李富印。其在助业瑞信公司永年办事处主要负责为客户介绍业务咨询,其去寻找想去银行贷款的企业,寻找到贷款企业之后,给公司上报。有时是公司找的贷款企业。公司叫永年办事处五个业务员去街上或者群众家里向群众宣传担保业务,业务员给存款群众说有一个企业需要资金周转急需用钱,让群众将钱借给企业,然后助业瑞信公司做担保,群众吃取高额利息。18、被告人李爱民供述,2013年9月份其到助业瑞信公司永年办事处上班,是助业瑞信公司永年办事处的一名业务员。其负责为客户介绍业务咨询,客户要先投资,把存款存到客户卡上,然后客户按照他们给客户找好的投资项目转款,他们和客户在永年县办事处签订助业瑞信公司合同书、助业瑞信公司关于“致理财客户书”第七条的更正说明书和还款计划书。签订合同后到助业瑞信公司总公司盖上助业瑞信公司合同专用章、公司法人代表卢立新手章和总经理刘俊平手章后,最后客户拿着合同书就回去了。其告诉群众助业瑞信公司是邯郸市正规担保公司,投资资金有保障,注册资金5000万元,有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为中小企业融资,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利息有保障,承诺投资人的投资金额通过助业瑞信公司担保,直接打到投资项目的企业账号上面,如果投资项目的企业最后不能偿还投资人本金的话,助业瑞信公司在三天内将本金和利息还给投资人。投资期限一般在6个月左右,投资金额30000元起步,投资金额30000元的话投资利息是按投资金额10000元每个月给利息110元,利率1.1%,投资金额50000元的话投资利息是按投资金额10000元每个月给利息120元,利率1.2%,投资金额100000元的话投资利息是按投资金额10000元每个月给利息150元,利率1.5%,投资金额1000000元以上投资利息是按投资金额10000元每个月给利息180元,利率1.8%,投资金额1500000元的话投资利息是按投资金额10000元每个月给利息200元,利率2.0%。经其手共有22户群众存款,共33笔,4610000元。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爱民在担任助业瑞信公司永年县办事处代办员期间,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以许诺高额利息的方式,变相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李爱民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爱民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主要提出,李爱民受雇于助业瑞信公司,该公司是一家合法机构,李爱民所从事的工作是由公司统一安排的,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李爱民吸收的对象是其认识和了解的人群,属特定人群。李爱民是经公司法人和办事处主任同意下工作,也没有向被害人承诺往公司投资人保障、利息高无风险,其不构成个人犯罪。李爱民知道受骗后主动联系被害人报案,构成自首。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同原判决一致,认定事实的证据均经一审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爱民上诉及辩护人辩护提出的李爱民不构成犯罪的意见,经查,本案证据证实,助业瑞信公司成立后,其业务范围并不包括吸收公众存款业务,却以高息、无风险相承诺,公开向社会募集资金,非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案件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故不能以该公司构成单位犯罪论处。李爱民作为该公司业务员,除向亲戚朋友宣传外,还通过他们的介绍,向此范围之外不特定的人宣传公司业务,为公司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并从中收取提成,其行为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应以其个人犯罪论处。还提出的李爱民知道受骗后主动联系被害人报案,构成自首的意见,经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李爱民虽主动联系被害人,让被害人报案,但其本人并未自动投案,其行为不符合主动投案的认定标准。综上,对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爱民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解意见不予支持。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爱民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以许诺高额利息的方式,变相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伟娟审判员  李晓萍审判员  王晓鹏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赵洋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