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民一初字第0442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宝玉与杜百庆、高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宝玉,杜百庆,高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4428号原告:黄宝玉,男,198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委托代理人:王鸽,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百庆,男,197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濉溪县。被告:高原,男,198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宝玉诉被告杜百庆、高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宝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娜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杜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