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行初1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秦根宝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根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11行初18号起诉人秦根宝。2016年1月29日,起诉人秦根宝向本院递交了以镇江市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起诉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起诉人诉称,依照《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镇江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的规定,其完全应当进入农业人口数据库。起诉人以镇江新区管委会行政不作为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均被驳回。此外,起诉人早在2013年10月19日就起诉过所在村委会,经过一、二、再审亦均被驳回。现起诉人两次向被告书面申请对“市办法”第十七条(四)项进行解释。被告第一次解释后起诉人又向被告提出第二次解释,问“市办法”第十七条(四)项中的“异议当事人”是谁?被告于2016年1月2日作出了已穷尽法律程序不再给予解释的书面报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谁制定谁解释。被告的行为是行政不作为。故依法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对起诉人于2015年11月21日向其申请的,对被告制定的文件的个别条款作出解释。本院认为,起诉人于2015年7月19日向镇江市人民政府写信,要求镇江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信访条例》的规定给予书面解释,镇江市信访局于2015年8月27日按照信访工作程序依法告知其处理结果。2015年10月30日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对于起诉人多次投诉、上访、起诉的情况,进一步进行了说明并书面告知。起诉人再次提出异议,要求镇江市人民政府予以解释,并对解释内容不满意提起诉讼,这是对信访事项进行说明与处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信访工作机构依据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的意见,起诉人要求被告对制定的文件的条款作出解释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秦根宝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吴晨乡审判员 陈 静审判员 谢毅海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薇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