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1刑更1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陈忠兵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刑更15号罪犯陈忠兵,男,197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现在滁州市清流监狱服刑。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7日作出(2012)明刑初字第00090号刑事判决,以强奸罪判处陈忠兵有期徒刑五年。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2日作出(2014)滁刑执字第00155号刑事裁定,��罪犯陈忠兵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2年4月1至2016月10月31日止。执行机关滁州市清流监狱于2016年1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忠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积极参加劳动,“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成绩报告单等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忠兵自减刑二十个月以来,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服从管教。在三监区劳动中劳动态度端正,能按时完成生产任务。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考核成绩合格。该犯共获得二次表扬、一次记功的奖励,并被评为2015年度监狱服积分子。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学习成绩单、百分考核表等证据��案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忠兵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可予以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忠兵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石松代理审判员  闫 真人民陪审员  宫如珍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群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