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02执异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张秋芬与山东鹏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海壹鹏食品有限公司,张秋芬,山东鹏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2执异5号异议人威海壹鹏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文登市经济开发区汕头路。法定代表人丛培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得水,该公司法律顾问。申请执行人张秋芬,女,汉族,1963年8月27日出生,住文登区河汉街。被执行人山东鹏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工业新区苘山镇。法定代表人王志海,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秋芬与被执行人山东鹏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威海壹鹏食品有限公司以本院冻结了家家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被执行人山东鹏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货款系其所有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以其与申请执行人张秋芬、被执行人山东鹏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书。本院认为,异议人自愿撤回复议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威海壹鹏食品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燕春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宋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