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7刑更6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4

案件名称

沈少军犯故意杀人罪、寻衅滋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少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刑更681号罪犯沈少军,现在浙江省第五监狱服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13日作出(2000)杭刑初字第1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沈少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5000元。被告人沈少军等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00年12月19日以(2000)浙法刑终字第54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16日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经本院四次裁定对该犯共减去有期徒刑六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九年。执行机关浙江省第五监狱又于2016年1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沈少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沈少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获监狱年度记功。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沈少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沈少军准予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八年(刑期自2004年6月16日至2017年7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益平审 判 员 赵绍庆审 判 员 方 梅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张梦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