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303民初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王占东与鞍山市裕华商场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占东,鞍山市裕华商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03民初第105号原告:王占东。被告:鞍山市裕华商场。法定代表人:马庆方,该商场经理。原告王占东诉被告鞍山市裕华商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因原告自愿,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占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审判员 庞晓林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畅诚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