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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303民初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王占东与鞍山市裕华商场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占东,鞍山市裕华商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03民初第105号原告:王占东。被告:鞍山市裕华商场。法定代表人:马庆方,该商场经理。原告王占东诉被告鞍山市裕华商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因原告自愿,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占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审判员  庞晓林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畅诚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