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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03执保2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红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红光,凌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3执保22号申请执行人: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巡庆市,。被执行人:江红光,198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第三人:凌影,女,198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803民初202号民事裁定书,要求冻结被执行人江红光、第三人凌影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执行人江红光、第三人凌影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文远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华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