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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45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原告刘志远与被告张国栋机动车交通事故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远,张国栋,刘延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459号原告刘志远,男,1967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东阿县。被告张国栋,男,1982年2月12日生,汉族,住东阿县。被告刘延光,男,34岁,汉族,住东阿县鱼山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原告刘志远与被告张国栋、刘延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刘志远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诉讼。经本院审查,原告刘志远撤回对三被告的诉讼,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志远撤回对三被告的诉讼。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中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秦建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