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223民初20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耿某某与毛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某某,毛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223民初206号原告:耿某某,女,汉族,无业。被告:毛某某,男,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某某与被告毛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耿某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耿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属于原告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原告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耿某某负担。审判员 胡民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马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