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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223民初20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耿某某与毛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某某,毛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223民初206号原告:耿某某,女,汉族,无业。被告:毛某某,男,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某某与被告毛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耿某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耿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属于原告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原告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耿某某负担。审判员  胡民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马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