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刑终5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金某某、艾某某、范某某滥用职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某某,艾某某,范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刑终55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金某某,1969年10月26日出生,中共党员,住承德市。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5年7月9日被双滦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9日被双滦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艾某某,1981年10月23日出生,满族,中共党员,住滦平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5年6月17日被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9日被双滦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范某某,1963年9月4日出生,中共党员,住滦平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5年7月7日被双滦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9日被双滦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某,1985年7月7日出生,中共党员,住滦平县。现取保候审。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5年6月16日被双滦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9日被双滦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审理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金某某、艾某某、范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原审被告人金某某、艾某某、范某某、杨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2015)双滦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决定不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2015)双滦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浩东审判员 王志华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董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