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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执字第96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王伟与敖云松布尔、哈斯民间借贷纠纷终结裁定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伟,敖云松布尔,哈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字第962号申请执行人王伟,男,生于1972年4月27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住中卫市沙坡头区。被执行人敖云松布尔,男,生于1970年11月10日,蒙古族,内蒙古阿拉善人,住中卫市沙坡头区。被执行人哈斯,女,生于1968年8月22日,蒙古族,内蒙古阿拉善人,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敖云松布尔之妻。申请执行人王伟与被执行人敖云松布尔、哈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2015)沙民初字第109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463630元,执行费6854元,共计47048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受偿463630元。经查询二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亦无车辆及工商登记信息。本院财产保全的被执行人敖云松布尔所有的位于中卫市沙坡头区商业北街商业21号楼121、122号房,本院已委托宁夏明大房地产评估中心进行评估,现正在等待评估结果。并将被执行人敖云松布尔、哈斯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受执行期限限制,经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院(2015)沙民初字第109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评估结果出来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沙民初字第109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永清审判员  王 萍审判员  蒲茜淞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