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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22执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刘福堂与东营森源菌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福堂,东营森源菌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22执110号申请执行人刘福堂,男,汉族。被执行人东营森源菌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伟,经理。关于刘福堂与东营森源菌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0522民初1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东营森源菌业有限公司在山东××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9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志民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振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