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22执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刘福堂与东营森源菌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福堂,东营森源菌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22执110号申请执行人刘福堂,男,汉族。被执行人东营森源菌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伟,经理。关于刘福堂与东营森源菌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0522民初1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东营森源菌业有限公司在山东××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9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志民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振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