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民三初字第0039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卢德海与焦作市安驰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王亚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德海,焦作市安驰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王亚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三初字第00392号原告卢德海。委托代理人陈德光,金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利治,金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焦作市安驰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中原路东、南洋大道南,电话376****。法定代表人李世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牛兆峰,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小泥,系该公司员工。被告王亚。原告卢德海与被告焦作市安驰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驰二手车市场”)、被告王亚南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予以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5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德海的委托代理人陈德光,被告安驰二手车市场的委托代理人牛兆峰、王小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亚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原告购买新车斯柯达牌小汽车一辆,裸车价值71000元,发动机号C88248,车辆识别代号LSVGJ4555D2040332,车牌号为豫H×××××,并缴纳相关税费和保险共计8115元。2015年3月下旬,原告得知自己的车辆已经被卖给了别人。后委托律师去车管所查看该车的状况,得知有人冒充原告,于2015年1月16日与被告王亚南签订了一份河南省二手车买卖合同,将原告的车以50000元的价格卖给了王亚南,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在车管所的登记档案中所有的签字都不是原告本人所签,原告根本不认识被告王亚南。原告认为安驰二手车市场作为车辆交易机构,被告王亚南作为车辆买卖合同的交易相对人,在没有原告到场的情况下,就进行了车辆交易行为,双方均存在严重的过错。据此,请求判令:1、两名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损失79115元;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进一步明确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赔偿的具体损失为:裸车购买价71000元、车辆购置税6600元、交强险保险费950元、车船税450(150+300��元、汽车号牌费100元、机动车行驶证费15元,以上共计79115元。被告安驰二手车市场辩称,1、国家二手车管理规定,本案是在车主和王亚南之间直接达成的车辆买卖意愿后在二者之间直接建立的买卖合同关系,风险应由其自行承担。2、车主和王亚南在交易时,将车辆开到市场,并提供了全部所需证件手续原件,核对无误后才办理了交易手续。二手车买卖合同的鉴证备案手续并不是由被告办理和审查的,鉴证备案的主体应是焦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专业分局,被告有理由相信双方车辆买卖是真实、合法的。3、原告起诉不实,隐瞒了重大事实。原告在诉状中避而不谈其车辆的实际占有或转让状况,被告也是在买卖双方提供全部车辆证件(包括车辆登记薄)的情况下,被告才出具为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被告王亚南未提交答辩状。本院认��,被告王亚南通过从被告安驰二手车市场购买原告卢德海车辆识别代号LSVGJ4555D2040332斯柯达牌小型轿车一辆,购车手续齐全,被告王亚南按约付清了购车款,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该公示行为合法、有效,被告安驰二手车市场在交易过程中仅代开了发票,对于涉案车辆的交易,经法定机构确认。原告请求二被告承担侵权责任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卢德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78元,退还原告卢德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明光人民陪审员 李芳芳人民陪审员 王怡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樊婉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