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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民终2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何军等与王秀琴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军,李永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民终23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何军,男,1954年7月31日出生。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李永长,男,1957年8月2日出生。上诉人何军、李永长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二中民立初字第12145号不予受理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起诉人何军、李永长以王秀琴、杨莉、王秀玲、王秀花为被告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起诉人在一审中起诉称:(2015)二中民终字第02319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判决结果严重错误,不但剥夺了王秀玲、王秀花的合法权益,作为合法夫妻,也损害了何军、李永长的合法财产权;何军、李永长发现新的证据,是能够推翻原错误判决的直接证据;王秀琴已根据原判决将马桂兰的遗产即争议房屋变更到自己名下,侵害了何军、李永长的合法财产权。据此,何军、李永长提出第三人撤销原判决之诉,请求撤销(2015)二中民终字第02319号民事判决,对该案进行重审或依法改判。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提起民事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由此可见,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第三人。何军、李永长与(2015)二中民终字第02319号民事判决中上诉人王秀玲、王秀花系夫妻关系,但仅此并不能说明何军、李永长与(2015)二中民终字第02319号民事判决的诉争标的享有独立请求权,或者判决结果与何军、李永长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且何军、李永长亦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证明,故何军、李永长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原告主体资格,一审法院对其起诉,不予受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对何军、李永长的起诉不予受理。何军、李永长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为: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法院在上诉人申请撤销之诉过程中,极力引导上诉人以第三人的身份提起撤销之诉,并混淆第三人依法提起撤销之诉和参加普通一、二审在程序上的区别。一审裁定又以上诉人不符合一审第三人的身份为由,剥夺上诉人本以案外人的身份申请再审的诉讼权利,属认定身份错误,并适用法律不当,综上,何军、李永长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或允许上诉人以案外人身份提起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王秀琴、杨莉、王秀玲、王秀花所有权确认纠纷(下称前案)作出(2015)二中民终字第02319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何军、李永长虽与(2015)二中民终字第02319号民事判决中上诉人王秀玲、王秀花系夫妻关系,但不具有前案第三人的主体资格,故何军、李永长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一审裁定不予受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华代理审判员 谷 升代理审判员 贾玉慧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杨雨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