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浙0483民初30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浙江方圆聚合纤有限公司与浙江彩之艺化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方圆聚合纤有限公司,浙江彩之艺化纤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0483民初304号原告:浙江方圆聚合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正福。委托代理人:刘琳。被告:浙江彩之艺化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益。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方圆聚合纤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彩之艺化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方圆聚合纤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598元减半收取479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吕 磊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陈晓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