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2民初38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陈边华与李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边华,李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384号原告陈边华,男,1979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代理人刘嘉文,上海嘉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岩,男,198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原告陈边华与被告李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公告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徐新健人民陪审员 童笑钦人民陪审员 赵红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黄慧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